轻音娱乐公告内容:
致网络ID“沈星熠去死/沈星熠怎么还没去劳改/沈星熠退圈了吗?”:
胜都市律师事务所受的委托,指派本所陈律师就近期在网络上出现的针对委托人艺人沈星熠以及委托人自身的诽谤、诋毁等侵权行为。
特向贵方致函如下:一、事实与理由近期,通过网络监测及委托人反馈,我们发现网上出现了多个账号,发布了一系列针对委托人沈星熠以及委托人本身的不实言论。
这些言论毫无事实依据,恶意中伤沈星熠的声誉,对沈星熠的个人形象、事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也对委托人沈星熠的商业信誉、经营活动构成了诋毁,导致委托人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近期发布的一则内容中,声称委托人签约童星存在所谓的“不道德行为”,并且使用了侮辱性、诽谤性的语言对其进行描述。
如“沈星熠毁了多少青少年的三观知道吗?自杀率上升你全责。”
“沈星熠就是连环杀人犯面相,应该送到杨永信学院电一电。”
售卖沈星熠同款负能量周边:诅咒小人偶……等等不法行为。
……经调查核实,上述言论均系贵方为博取眼球、获取不当利益而故意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
……贵方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名誉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以及《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贵方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委托人及其签约童星沈星熠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网络秩序和社会公序良俗。
……律师意见鉴于贵方的侵权行为仍在持续,且已经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损害后果,本律师代表委托人正式向贵方提出如下要求:立即停止对委托人签约童星以及委托人的一切诽谤、诋毁行为,删除在各网络平台上发布的所有侵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视频等,并确保不再以任何方式传播类似不实信息。
在围脖上公开向委托人及签约童星沈星熠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本所审核,道歉期限自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三日内完成,否则将视为贵方拒绝履行道歉义务。
赔偿委托人及签约童星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300万元(大写:叁佰万),该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因贵方侵权行为导致的童星沈星熠商业代言损失、演艺活动受阻损失、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委托人为维护自身权益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并向本所提供书面承诺,保证今后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
紧随其后就是几个骂的最激烈还售卖诅咒周边娃娃的ID道歉,后面还跟了给沈星熠道歉的专门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