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章庄宗李存勖(五十五)
公元925年,即同光三年的丁酉日,李存勖皇帝颁布了一道针对伪蜀私自任命官员的诏书。诏书中明确指出:“名分和官位,是国家的重器,不可以轻易授予他人。更何况是在那偏远之地,有人僭越窃据,趁机乱世而滥称名位。如今,这些地方已经归顺我朝,这些名位都应当全部削除,以正朝纲。
“然而,我亦深知,在本朝艰难时期,有些历代为官之家,身陷彼地,被迫接受了伪官。他们或出于无奈,或为了保全家族,不得不屈从于伪蜀的任命。同时,我也考虑到,有些人曾受过本朝的厚恩,当时已有官职在身,如今归顺,自然需要调整他们的职位,不能一视同仁。
“因此,我特此诏令:对于伪蜀任命的官员中,官至太师、太傅及三少(即太保、太傅、太尉中的少师、少傅、少保),以及太尉、司徒、司空、侍中、中书令、左右仆射以上的,都应降至六部尚书,临时再根据他们原伪职的高低分为六个等级,以示区别。官阶达到开府、特进、金紫(金印紫绶,乃高官之标志)的,文官应降至朝散大夫,武官应降至银青(银印青绶,为较低级官员之标志),以符实际。
“伪蜀任命的将相以下至开国男的爵位,其余都不得再称封爵,有功臣称号的也应削去。《五代会要》中亦有记载:有功臣名号者,皆应削去,以彰公正。对于伪蜀任命的节镇官员,在讨伐之初,率先归顺并有立功表现的,应由继岌、崇韬根据情况给予奖励和任用,以资鼓励。
“刺史之职,只许称使君,不得再有检校官(临时委任的官职)之称,以免混淆视听。伪蜀任命的官员中,正四品以上的,按照此原则降职贬黜;五品以下的,如果未曾受过本朝授官,但有才能智慧闻名者,允许在府县中根据其才能任用,以发挥其长处。如果没有才能智慧可录用的,只是蜀地本土人士,都应放回乡里,以安民心。
“对于西班(武官)中有称统军上将军的,如果是本朝功臣子孙或将相之后,应根据人才高下,授予诸卫小将军、府率、中郎将等职位,以继其家声。如果是小将军以下的,根据人才能否胜任使者之职,由西川节度使衙前补押衙;不能胜任的,也应放回乡里,以免滥竽充数。
“对于此前已经降职的官员,除了在军中根据事迹任用外,其余都保留原衔,等待朝廷后续根据才能和品行进行任用。此举旨在既体现朝廷的宽宏大量,又确保官员的任用能够人尽其才。